南海賽鴿協會海上競翔辦法(民國100年開始實施)

南海賽鴿協會海上競翔比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海上競翔比賽訂定之。
第二條:海上競翔比賽,報鴿費每羽收新台幣參佰元整。(該項費用包含海上、陸上運輸費、行政費等)
第三條:海上競翔之比賽鴿報到,依年度計畫規定之日期前向本會辦理比賽鴿報到,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第四條:在資格賽或比賽期間,如發現某單位提報之報鴿數與實際參加鴿數不符者,自發現日起拒絕承載該單位之比賽鴿,並視該單位自動放棄該季比賽論。
第五條:海上競翔之比賽關最低有格分速,春季比賽以600公尺、夏季比賽以600公尺、冬季比賽以600公尺計算之。(各單位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六條:海上競翔比賽集鴿當日(週五)中午十二時前,中央氣象局發佈中部以南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放鴿地點為警戒地區)時,即予以停止比賽,是資格賽或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第七條:發生第六條之情況時,(非警戒地區)如係在集鴿前得知該訊息,各單位仍須按該關預定之集鴿時間辦理集鴿手續。(由南海賽鴿協會以簡訊通知各分會)
第八條:任一關,交集鴿當日(週五)中午十二時前,未解除中部以南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時,即予停止該關比賽,是資格關或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第九條:凡經比賽且已見成績,第二關卻因颱風來襲或人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暫停放鴿,則保留該關並順延之。
第十條:每季任一關比賽,比賽鴿裝船出航後,遇人為不可抗力(包括運鴿船故障)或惡劣之氣候,致使放鴿船不能到達放鴿地,而半途折回時,如是資格關以跳關方式處理、比賽關則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第十一條:比賽期間,在運鴿船出航前夕(即星期六上午十一時前),得知中央氣象局發佈風力八至九級之惡劣天候,船公司基於安全之考量、要求停航,本協會亦應暫停該資格關或比賽關之賽程,順延下周繼續辦理。(如發生的風力是七至八級,則應出航繼續比賽)
第十二條:資格關或比賽關船出航到達目的地時,不論任何氣候均準時放鴿。
第十三條:海上競翔各季比賽關定為五關、資格賽二次。放鴿時間:春季比賽為上午七時整。夏季比賽為上午六時三十分整。冬季比賽為上午七時整。
第十四條:各季比賽自資格賽起,歡迎各分會派員隨船觀察,有意參加者應於報鴿時備妥國民身份證影印本及相片各壹份,以便申請登船手續。
第十五條:本協會比賽鴿車發生意外或因故致比賽鴿受損包括鴿籠裝船或運鴿船行駛中發生意外而經理事會所派之代表認定無法繼續賽時,則該車內之比賽鴿不論比賽到何關均停止比賽,再以下列之規定處理之。
一、如發生於第一關者,則該季比賽取消,獎品由該關報到經審有格鴿隻均分。
二、如發生在二、三、四、五關者,則依已見之分速取等位,結束該季之比賽。
第十六條:任一季比賽進行中如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包括政府因故宣布停止比賽,本協會視賽程作如下處理:
一、已辦理會訓賽程,但尚未進入資格一階段,報鴿會減半(即退還一半金額)。
二、經過會訓賽程,並已參加資額關,則已繳納的報鴿費恕不退還。
三、政府基於國家安全社會需要,禁止賽鴿活動,本協會亦應配合該政令結束該季比賽。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本協會九十九年度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並於100年實施。


(全文轉自南海賽鴿協會 海上競翔辦法公告)以上內容轉載僅供參考,以原協會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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